陕西咸阳惠泽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民事代理、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等一站式服务。

行业资讯 NEWS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有效的服务才是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动态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这就是民事诉讼的两个证明标准

来源:www.sxhzfl.com         发布时间:2019-12-03 返回列表

咸阳民事律师告诉我们,民事诉讼一般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对于欺诈、胁迫等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咸阳民事诉讼



业务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