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收养关系形成后,生父母不再享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若收养关系解除,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的受赡养权也自行恢复,但由于生父母在监护和抚养上的缺位,子女的赡养义务仅 限于给付抚养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子女则不受赡养义务约束,即使恢复,生父母的受赡养权仍是受到限制的。被收养人一般要符合下列条件: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父母因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和收养继子女的条件会更加宽泛。上述可以和生父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送养人多为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和撤销监护权的第 一类原因相类似,处理结果也可比照适用,以保障制度的完整和统一。若子女主动赡养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无论是物质上的赡养,还是精神上的赡养,法律都应予以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