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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中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区别

来源:www.sxhzfl.com         发布时间:2019-10-16 返回列表
在一般民事代理活动中律师的委托授权一般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很多当事人搞不清楚两者的区别,现咸阳民事代理律师给大家做一下简单的解释。

一般授 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特别授 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 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承认和变更诉请请求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 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两种权力的选择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不管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业守则、执业纪律等的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全权代理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对于重大事项律师都会事前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认真商议,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律师才会做出决定。

另外,所谓全权代理并不是民事代理的一种,如果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诉讼权利,仅相当于一般代理。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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