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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参与抢夺黄金饰品

陕西咸阳惠泽刑事辩护律师为您分享90后参与抢夺黄金饰品案件。

90后参与抢夺黄金饰品

陕西咸阳惠泽刑事辩护律师为您分享90后参与抢夺黄金饰品案件:


案件回顾:

   
   1990年出生的刘某1和刘某2(已判决)预谋抢夺位于某市某珠宝有限公司的财物,两人计划由刘某2实施抢夺,刘某1开车接应。2011年7月28日中午,刘某2来到该珠宝店选购黄金项链,当营业员拿出重96.851克黄金项链后,刘某2趁机抢走了项链并沿事先选定的路线与银夏广场西边等候刘某1会合,两人迅速逃走。当天下午,两人在南通市某金银加工回收店内,从明知该黄金项链来路不正的林某某那以3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350元。2012年4月7日刘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咸阳刑事辩护


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
    

    xx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1参与他人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按照被告人刘某1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一审判处刘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被另案处理的刘某2因犯抢夺罪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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