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惠泽民事诉讼代理律师为您分享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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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假冒注册商标怎么判?
据陕西咸阳惠泽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反应,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主观方面具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假冒“XX”、“XX”两种注册商标的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假冒的“XX”羊绒衫、“XX”羊毛衫数量达到26187件,非法经营数额达3983717.9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原审被告人周金柱在主观上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予以销售,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且销售“XX”、“XX”、“XX”三种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到108748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人周某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某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