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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彩礼该返还?法律解答来了!

来源:www.sxhzfl.com         发布时间:2021-01-16 返回列表
近日,江西萍乡市中院二审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驳回男方离婚诉讼请求。据悉,男方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13万元。婚后双方产生纠纷,女方被家人接回,并在医院做人流手术,之后双方分居。男方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判令女方返还彩礼13万元。由于离婚诉讼系男方在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起,依据婚姻法规定,法院不予受理。

问:妻子可以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吗?

答:女方有自行终止妊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妇女在哪些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此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处于孕期、哺乳期和产期等特殊时期的妇女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如果双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怀孕期间同意与丈夫离婚,对离婚后孩子的相关问题也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此项规定也可不适用。所以本案中,如果不是男方而是由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以受理。

问:如果本案中,女方主动要求或者同意离婚,是否需要归还彩礼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对本案进行具体分析,在本案中男女方履行了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且已经共同居住而且女方已怀孕,虽后因感情不合选择流产,但不影响已经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一)、(二)款的规定。至于是否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标准,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再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要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加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让接受彩礼的一方作出让步。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 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这也就需要男方充分举证证明自己“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才考虑是否归还彩礼。

问:法律法规对特殊时期(即孕期、哺乳期、产期)妇女保护还有其他相关规定吗?

答:除了在本案中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对离婚时处于特殊时期的妇女特别保护相关规定外,我国的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反家暴条例等都有相关规定。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 一款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条第三款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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