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惠泽律师事务所为您分享:矿企股权转让,矿业权主体未变,无须经批准生效案例。
咸阳惠泽律师事务所为您分享:矿企股权转让,矿业权主体未变,无须经批准生效案例。
案情简介:2011年,李某与矿业公司股东投资公司、矿产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某以1.25亿元受让两股东所持矿业公司全部股权。2016年,李某以双方采矿权转让未经审批为由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
①涉案股权转让前后,矿业权均登记于矿业公司名下,矿业权主体并未随着股权转让而发生变更。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虽约定股权转让内容包括采(探)矿权,但矿业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已登记于矿业公司名下,投资公司、矿产公司转让股权后不再享有矿业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主体变更名为采矿权转让合同,实非采矿权主体转让,采矿权在此合同签订后仍为矿业公司享有,故在矿业权主体未发生变更情况下,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是股权而非矿业权。
②因投资公司、矿产公司转让标的系其所持合法股权,故合同内容未违反《矿产资源法》第6条关于“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强制性规定。另,《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6条关于矿业权转让条件规定,系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合同依据,而非对转让合同效力作出评价依据,现李某以涉案合同转让不符合上述转让条件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无效,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李某诉请。
实务要点:若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并不导致矿业权主体变更,仍为原矿山企业,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无须经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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