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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抚养权与赡养权相关问题辨析

来源:www.sxhzfl.com         发布时间:2021-04-01 返回列表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监护权系指基于检查、保全和安全之目的,对人或物进行照看和控制,涵盖法定监护以及实际照顾两部分内容。我国《婚姻法》和《民法总则》均未对抚养权的概念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只是笼统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忽略了抚养权的具体内容。一般认为,抚养是指长辈对于晚辈、长者对于幼者的养育和扶助,侧重于物质上的供养。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对象不同。监护权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而抚养权的对象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二,内容不同。监护权侧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养,而抚养则强调供养费用的给付。其三,责任不同。当未成年人构成侵权时,监护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抚养人则不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撤销监护权只是父母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而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即使父母的监护资格被撤销,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未完全终止,父母仍应承担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等抚养义务。


同时,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虑待老人;《婚烟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问题在于,父母因未尽相应职责而被撤销监护权之后,其是否还享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应当有条件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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